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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促进民营经济优惠措施

发布时间:8/8/2005 9:53:04 PM 来源:Dg3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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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1年10月9日)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民营经济,促进民营经济向规模化、科技化、外向型方向发展,市委、市政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营领域
  1、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私人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外,其它一律允许民营企业经营。其经营范围,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专项审批外,不再具体核准,改按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核定。鼓励民营企业一业带多业,跨行业、跨地区经营。
  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竞标参与道路、桥梁、港口、供电、供水、电信、消防、环保、园林绿化等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具有资质的民营企业,经核准获得房地产经营权,独立从事房地产开发。
  3、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竞标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包括道路、桥梁、港口、供水、燃气、公共客运、出租小汽车、公共停车场、车站、电厂、垃圾厂、污水处理厂等方面的经营权和市政设施、路政维护保养、道路环卫、路灯、园林绿化等各项管理事务。
  4、鼓励民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包括承包、租赁、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与国有、集体企业相互参股,发展混合型经济。
  5、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或个人兴办各类药店、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
  
二、经营条件
  6、取消个体工商户、非公司制私营企业投资者申请登记须提交户籍所在地证明和就业情况证明的限制,对本地和外来投资者在市场准入、政策待遇等方面一视同仁。
  7、放宽企业经营场所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投资者凭相关场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消核准登记前的场地检查制度,改为企业承诺和登记注册后的回访制度。
  8、放宽前置审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办理的审批外,其他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条件,申请人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9、适度放宽注册资金的限制。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和利用''三废''环保等产业的,适度放宽注册资金限制;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可作投资股本,其所占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受限制;对确有困难,注册资金不能依期到位的非公司制企业,经批准可以延缓出资、分期注资或另寻合作者。有条件的镇(区)、村可为投资者提供注册资金借款服务。
  10、实施企业预备期制度。对科技人员和分流、失业人员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未具备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期满符合条件再正式发照。
  11、延长企业经营期限。民营企业经营年限可参照外资企业标准设定为15年至20年,有需要的还可适当延长。
  12、支持挂靠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脱钩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后企业可保留原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原企业已申办的专项手续及许可证相应办理变更后继续有效;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的,有关部门须积极协助其重新申报。原企业承担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三、人才引进
  13、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民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请各级人事部门推荐人才,也可自行招聘人才。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均可随报随批,公安部门随即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迁,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前可以先办理入户,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其保管档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与其一起居住的父母可随调、随迁,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实行人才《特聘工作证》制度。对外地来我市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律由市人事部门颁发《特聘工作证》。特聘人员在聘任期内享受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出入境、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社会保障、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待遇。是中共党员的,当地基层党组织予以接转组织关系。
  对我市相对短缺,属企业急需的有特殊技能的技术工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可适当放宽调入。
  14、鼓励投资、购房入户:
  在我市投资实业型企业累计达30万、50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守法经营,按章纳税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个、2个、3个入户指标;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连续经营3年并3年累计纳税达到30万元的,可一次性办理3个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或其家属户口;
  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达到120平方米或房屋总价达到25万元人民币的,可申请办理2-3个户口。
  15、调入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企业,经批准,可以自管人事档案,申报技术人员职称,并允许调入人员由企业办理集体户口。
入户城区的科技人员到镇区从业时,可保留城区户口。如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可予以办理,并允许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四、进出口
  16、各类企业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实业型企业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经税务部门确认依法纳税的,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其销售收入和出口供货额等条件不再考核。
  17、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给予政策倾斜:
  享有国有外贸企业同等待遇;
  生产性民营企业,其自产出口货物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免、抵、退''税;
  经营一般贸易,凡符合国家出口政策规定的,按国有企业贴息标准给予出口贴息;
在办理结售汇、检验检疫、报关等业务时,视同''绿卡''企业,优先予以办理。
  18、对民营企业产品、设备进出口,实行优惠政策:
  我市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业务,一律只收取代理手续费,不再要求民营企业预缴货物款项;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的奖励。
  19、对民营企业人员出入境放宽限制:
  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出入证,按企业年度纳税额核定指标,企业年度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给予1个或多个商务出港澳指标;
  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政审,由外事部门按照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办理护照的方式,办理出国护照;
  对于商务往返港澳通行证指标,可以不指定落实到个人,由企业自行支配、变更。非本市户籍员工,经企业法人代表担保,可办理往返港澳通行证;非本市户籍员工申办护照出国出境,参照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三资''企业工作1年以上人员申办护照的办法给予办理。
  
五、园区经营
  20、吸引民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经营,园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对外''。
  21、对进驻园区经营的民营企业,实施配套优惠政策:
  用地方面。优先安排,并对实业型,或上规模,或高新技术类的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市在土地出让金收取上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各镇(区)、村根据实际情况,另给予适当优惠;
  厂房购置方面。购买厂房的,由市财政给予缴纳契税额50%的奖励;
  产业引导方面。凡投资工业项目的,从盈利年度起,由市财政给予2年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份100%的奖励;2年后,给予3年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份50%的奖励。
  
六、财税政策
  22、鼓励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凡申报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并获认定的,市财政按省扶持经费额度的50%给予相应支持,用于技术开发研究。
  23、经省认定的新办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给予自投产年起2年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100%的奖励,2年后6年内给予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的奖励;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注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项目完成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以抵免时,顺延抵免,但最长不超过5年。
  24、对新开办的实业型民营企业,由市财政给予自投产年起2年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70%的奖励;2年后,给予3年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的奖励。
  25、对民营企业购买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切实落实国家、省规定的各项倾斜政策。并享受下列优惠:
  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款的,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给予按评估值八折优惠;
  在资产变现和资金融通方面确有困难的,可协助其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亦可分期以企业税后利润,逐年支付兼并补偿费用;
  企业改制后,属实业型企业的,按本意见第24条规定享受财政奖励。
  26、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劳动力进入个体私营经济领域:
市、镇(区)将农业产业化经营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用于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
  凡以我市生产的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年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100%奖励,并免收供电贴费;
  选定一专业保险公司开设农业险种,受理农业企业和农户的投保,并从市财政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根据受灾损失程度给予一定的理赔补贴;
市、镇(区)、村、组各级每年均划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当地农民创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资金借用。
  27、对民营企业进行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切实落实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和向高科技领域发展、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28、涉及民营企业的价格和收费项目的设定和标准调整,均须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物价部门举行的价格听证会,均须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加。
  
七、融资渠道
  29、凡是原出售单位或个人所出具的房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属实,权属关系无争议的,均予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解决房产、土地抵押贷款的产权办证问题;
  30、尽快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采取由市财政注资、民营企业参股并吸收部分风险投资的融资方式,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31、积极筹备设立市民营企业创业基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等。鼓励有条件的镇、村设立当地企业创业基金,重点解决本地人员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借用、贷款担保及扶持村(居)民从事个体经营。
  3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积极开展面对民营企业的票据再贴现和再贷款业务,给予优质民营企业一定的授信贷款额度,尽量满足民营企业的小额贷款需求,延长贷款期限,提供分期还款等多种还贷方式。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
  33、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争取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八、行政服务
  34、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第一副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和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分别由联席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任主任、副主任。本机构以服务为中心、以协调为手段,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统一制定民营企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统一协调审批、统一协调年审、统一协调验收、统一协调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组建和发展中的行政服务工作、统一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35、进一步简化企业登记注册程序。除特种行业、易燃易爆行业、娱乐服务行业外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由工商分局登记;对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逐步实行市局、分局两级独立核准的登记体制。
  36、改革企业年检制度,根据企业的经营、纳税、银行信用等状况,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实行年检免检。
  37、对具备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兼并或赎买国有集体企业条件之一的民营企业及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办理各项业务时给予大型企业同等待遇。
  
九、社会服务
  38、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商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民营经济的发展:
  完善参政议政服务,不定期举办党委、政府决策参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与民营企业代表座谈活动,承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约见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工作,推荐进入人大、政协的民营经济界别人选,出具民营企业办理各类证件证明,及时反映民营企业家的呼声、意见和建议;
  做好政治教育和政策、信息、培训、市场等方面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主及其雇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参与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调研活动,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将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传达到企业,努力开展经常性的各类信息交流、经验交流、业务培训活动,积极组团参加国内外各种商贸活动,承办或协办市政府举办的各类博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
  39、鼓励各行业依托权威企业或其它方式组建、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协作、自律作用。
  40、完善信息服务。由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会同经贸局、外经贸局尽快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信息发布机构,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手段,收集整理国内外最新经贸信息,高效率、全天候为企业提供本市的投资项目、政策规定、企业供求等信息服务。
  41、健全科技开发服务体系。重点发挥东莞民营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和东莞现代制造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培训、研讨、中试、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和示范、工业创新开发、技术评估、咨询服务功能,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促进我市制造技术迈向国际水平。
  42、完善市场服务。鼓励企业设立驻港驻外接单、营销、信息采集等各类机构;着力培育市场服务体系,重点推进展览业发展,推广互联网业务和电子商务,促进劳动力、资本、产权、房地产市场发育,努力形成一个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主体的统一开放、监管严谨、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43、完善司法服务。法院须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并加大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执行力度;检察机关须为民营企业加强犯罪防范提供条件,并积极查处企业内部的侵权案;政府法制机构须及时、依法处理民营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须严肃处理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司法部门须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十、民营企业家地位
  44、采取各种形式,在全社会树立民营企业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建设者的观念,倡导自觉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和群众创业的社会氛围,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
  45、在春节、元宵等传统节日,各级党委、政府均召开多种形式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逢市、镇、村组织各类大型活动,均邀请当地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联系。
  46、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个体经营者加入中国共产党,帮助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并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列入各类先进的评选范围,定期举办各类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对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
  47、市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凡与本意见不相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48、本意见由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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