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44号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部 长 金人庆 署 长 牟新生 局 长 谢旭人
二ОО七年一月三十一日